荷蘭教育推廣協會
Holland Education Association in Taiwan
役男留學荷蘭在學證明驗證流程
修訂日期:2019年11月
辦理所需時程預估:
1. 荷蘭教育部1天,馬上取件。
2. 荷蘭外交部和台北代表處可以在同一天跑:荷蘭外交部20分鐘取件;台北代表處分為急件和普通件,普通件需4個工作天(可用郵寄取件),急件隔天即可取件。
3. 綜上所述,整個流程最快辦理完成所需時間為3天。
辦理費用:
1. 荷蘭教育部6歐
2. 荷蘭外交部10歐
3. 台北代表處
普通件13.5歐
急件19.5歐
如需郵寄取件,郵資另計。
Step 1: 跟學校申請在學證明,證明書上要包含
1. The name of the student should be the same as the name on the passport.
2. The date of birth of the student.
3. When to enter or officially attend the class date.
4. The official course subject.
5. Years of study or when to graduate
在學證明上需有學校人士簽名(有簽名的電子檔列印出來即可)。
Step 2: 荷蘭教育部蓋章(教育部文件驗證可在格羅寧根和烏特列支辦理,不需要預約)(海牙部門不行)。
地址: Kempkensberg 12, 9722 TB Groningen (DUO)
https://www.duo.nl/particulier/
荷蘭教育部文件驗證的網站:
https://www.duo.nl/particulier/dutch-diploma-abroad/diploma-legalisation.jsp#
Step 3: 海牙的荷蘭外交部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蓋章(現場抽號碼牌不需要預約)
地址: Rijnstraat 8, 2515 XP Den Haag.
荷蘭外交部文件驗證的網站:
https://www.government.nl/ministries/ministry-of-foreign-affairs/contact
荷蘭外交部文件驗證辦理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午9:00-12:30。
Step 4: 駐荷蘭台北代表處驗證, 領務櫃台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五 9:30-12:00/13:30-15:30 (下午時段請先預約)
駐荷蘭台北代表處上午領務辦理時間為9:30-12:30,驗證文件影本正反皆需影印(背面有驗證章)。
領務電話服務時間:週一~五 13:30~16:30 預約專線: +31 (0)70 2503014
到代表處應備文件:
1、文件證明申請書 (申請書下載)
2、文件正本 (請依上表先行辦妥相關單位驗證手續)
3、文件影本 (請申請人務必自行印妥文件影本)
4、身份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若為中華民國(臺灣)國民,須附護照影本 (相關文件影本請申請人自行印妥)
荷蘭居留證或荷蘭護照影本
商務文件: 公司營業登記證明相關資料
5、向本處申請驗證時,申請人應提供應繳文件影印本。
代表處文件驗證流程: https://www.roc-taiwan.org/nl/post/259.html
海外留學生及僑民兵役問題說明
資料來源:入出國事務組‧入出國規劃科
更新日期:2017/4/25
赴國外就學役男申請(再)出國
一、適用對象
(一)已就讀國外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含語文學校)之役男,得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在學證明,及護照正本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國;其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3個月。停留期限屆滿,因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請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申請延期出國,最長不得逾3個月。役齡前或於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在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二)赴國外就讀經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含語文學校)之役男,得檢附入學許可及護照正本,於開學前3個月內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出國。其在國外就學期間返臺,得依前款規定申請再出國或延期出國。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經核准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三)就讀最高年齡,高中以上大學以下學歷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但大學學制超過4年者,每增加1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1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33歲為限,以上均計算至當年12月31日止。
二、適用釋例
(一)役齡前指18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
(二)19歲之年1月1日以後,如曾經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出國核准,逾規定期限返國者,非經役政單位同意身分變更,移民署不受理其申請出國。
(三)入學許可免經駐外館處驗證。但非英語系國家請加附中文譯本。
(四)第1次回國時,在學證明要請學校寫明就讀學校之課程內容、修業年限(何時入學、預計何時畢業)及修習之學位。
(五)如果學校假期超過3個月,請檢附經驗證之就讀學校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請學校寫明「開學日期」),申請延期出國,在國內停留期間最長自入國之翌日起不得逾6個月;逾6個月者移民署不受理申請。
(六)在學證明要在返國前3個月內由就讀學校開具,須經當地駐外館處驗證;其餘文件為外文者(除英文外)須檢附中文譯本,並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七)役齡前出國在國外就學屆役齡返國申請再出國,護照末頁要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持照人出國應經核准」戳記,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者外,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如果在15歲之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接近役齡期間(16歲當年1月1日起至18歲之年12月31日止)返國,每年累計居住未逾183天,在國外已住滿4年,準備申請外國永久居留權(綠卡)者,屆役齡(19歲當年1月1日)時,請憑僑居證明,本國護照先辦妥僑居身分加簽後再回國。
三、在學證明應注意事項
(一)在學證明未註明就學年限之役男,每次申請出國均需檢附入國之日起算前三個月內,經駐外館處驗證修習高中以上學歷學校(含語文學校)之在學證明正本(限單次使用),送由移民署收繳。
(二)註明就學年限且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如非為入國之日起算三個月內開具者,於該就學年限期間內申請再出國,需再檢附同一學校之下列文件之一(均不必再驗證):
1.上學期成績單或修課之學分證明。
2.尚未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繳費通知單。(指即將開學的那一學期)。
3.逾繳費截止日期之當(下)學期(年)繳費通知單及匯款單。
4.入國之日起算前三個月內由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三)曾檢附註明就學年限且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在學證明正本交移民署收繳者,於該就學年限期間內申請再出國,得以前款之文件代之。
(四)在國外學歷承接階段期間(如:在國外高中畢業已取得下一學程之入學許可),仍須符合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學歷者至二十四歲,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但大學學制超過四年者,每增加一年,得延長就學最高年齡一歲,畢業後接續就讀碩士班、博士班者,均得順延就學最高年齡,其順延博士班就讀最高年齡,以三十三歲為限。
(五)在學證明內容應包括:
1.學生姓名英文拼音應與護照上姓名拼音相同。。
2.學生出生年月日。
3.何時入學或正式上課日期。
4.修習高中以上正式學歷課程內容。
5.修業年限或何時畢業。
四、我國男子役齡前出境不需申請核准
年滿18歲當年12月31日以前出國,因未屆役齡,不需申請許可(以民國103年為例,85年以後出生者,103年12月31日前出國不受限制)。
五、內政部役政署諮詢專線:
(一)「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出境業務:徵集組,聯絡電話049-2394440。
(二)一般替代役役男出境業務:管理組,聯絡電話049-2394914。
(三)研發替代役役男出境業務:甄選組,聯絡電話049-2394427。
(四)替代役備役役男出境業務:權益組,聯絡電話049-2394458。
內政部役政署
一、在臺灣什麼樣的男孩子要當兵? 答:由於我國仍採徵兵制度,依憲法及兵役法規定,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臺曾
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基於依法行政原則,具有雙 重國籍的役齡男子在臺灣仍有服兵役之義務,應接受兵役相關法令之規範。
二、什麼年齡叫做「役齡男子(役男)」?19 歲徵兵及齡如何計算?「兵役年齡 (役齡)」又如何計算呢?
答:(一)凡年齡屆 19 歲之年 1 月 1 日起至 36 歲之年 12 月 31 日止之男子,依法 皆應接受徵兵處理,稱為「役齡男子」,簡稱「役男」。(二)徵兵及齡男子, 為年齡屆 19 歲之年 1 月 1 日起之具中華民國國籍在臺灣曾設有戶籍之男子, 其計算方式:以現為民國幾年減去出生年次,其數目如為 19 以上,即徵兵 及齡(例:民國 100 年-81 年次=19 歲)。(三)承上例,81 年次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出生之役男,於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兵役 年齡」一整年時間皆為 19 歲,以此類推。
三、我國男子出境至國外就學,有沒有年齡之限制?一定是要一出國就讀大學 嗎?
答:(一)依現行法令規定,我國男子欲出國留學,役齡前出境就學,18 歲之年 12 月 31 日以前男子之入出境不受管制,不需申請核准即可出國就讀;19 歲 役男取得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大專校院於 19 歲之年 12 月 31 日前就學 之入學許可者,得申請核准出境就學;至未服役役男 20 歲以後的出國就學 (留學),目前兵役法令仍未開放。(二)國外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限制, 役齡前出境就學役男,高中以上大學以下正式學歷學校至 24 歲、碩士班至 27 歲、博士班至 30 歲;19 歲經核准出境就學役男,以就讀國外大專校院為 許可,大學專科至 24 歲、碩士班至 27 歲、博士班至 30 歲。以上均計算至當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役齡前出境就學(18 歲以前出國讀書)役男返臺探親或渡假後,如何申辦「再 出境」?要檢附哪些證件?返臺期間可以停留多久?
答:(一)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屆役齡返臺探親或渡假,入境後即得依役 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二)須 檢附之證明文件,為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修讀國外高中以上至大學以下學 歷(24 歲前)、碩士學位(27 歲前)或博士學位(30 歲前)課程之在學證明 及護照正本。(三)在國內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 2 個月,又於返國停留期 限屆滿,必須延期出境者,如符合規定(重病、意外災難、其他不可抗力之 特殊事故或國外就讀學校尚在連續假期間),得檢附國內就醫醫院診斷書、 相關證明,或經驗證之國外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假期期間證明,直接向移民署 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辦理,獲准期間最長不得再逾 2 個月。(註:若國外學校 假期超過 2 個月,於返臺後向移民署申請再出境時,得一併申請延期出境; 申請延期出境經核准者,在臺停留期間,最長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超過 4 個 月。)
五、役齡前出境已經在國外就學之役男,其在國外繼續就學有無年齡上之限制? 答:役齡前出境並於 19 歲之年在國外就學役男,出國時之「就學」,已放寬為包
括就讀語言班等,且不限定就讀正式學歷學校,惟屆 19 歲返國探親或休假, 必須符合 24 歲前就讀高中以上至大學以下正式學歷學校,27 歲前就讀碩士 班,30 歲前就讀博士班之條件,並持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在學證明及護 照正本,才可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出國繼續就學。國外就學 期間,符合上述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年齡之限制者,始得在國外換發 3 年效 期護照。役齡前出境國外就學役男,於學校畢業或未在學時,返臺依法履行 兵役義務。
六、19 歲徵兵及齡男子,可否到國外大專校院就學(留學)?國外大專校院入學 許可有無修讀班別限制?要提憑哪些證明文件?向哪個機關申請出境就 學?申請再出境如何辦理?有無就讀年齡限制?
答:(一)19 歲役男取得經驗證之國外大專校院於 19 歲之年 12 月 31 日前就學之 入學許可者,可申請出境至國外就學。(二)「大專校院」係指國外大學、專 科的學校或獨立學院,其入學許可以學校名稱為判斷基準,無關修習課程內 容及班別。但不包括語言學校之入學許可。(三)檢附經我駐外館處驗證之 國外大專校院註明開學日期(最遲至 19 歲之年 12 月 31 日)之入學許可,及 護照正本。(四)出境就學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提出申請。(五)檢附經我 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大專校院所出具就讀學程註明入學日期及預定畢業日 期之在學證明及護照正本,向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再出境。(六)19 歲 出國就學役男,以就讀國外大專校院為許可,國外入學就讀須在 19 歲之年 12 月 31 日以前;若 20 歲以後就讀者,則與規定不符;就讀學歷及就學最高 年齡限制:大學專科至 24 歲、碩士班至 27 歲、博士班至 30 歲。均計算至當 年 12 月 31 日止。
七、國內大專校院畢業生想要出國留學,可否於未服役前到國外學校就讀碩士班 或博士班?
答:役齡男子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其出境應經申請核准。依現行法令規定,我 國男子欲直接出國留學,必須要在役齡前(18 歲之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境, 或 19 歲徵兵及齡之年年底前經核准出境就學;而國內大專校院之畢業男生 (含高中、高職畢業),如屬於 20 歲以上的「役齡男子」身分,尚未履行兵 役義務者,仍不能直接到國外學校攻讀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
八、役齡前出境或 19 歲之年核准出境就學役男,未諳法令規定,因未備妥經驗 證之在學證明或入學許可,或國外在學中具其他特殊原因等理由返國者,無 法向移民署辦理再出境,如何處理?
答:(一)具「役齡前出境就學」或「19 歲之年核准出境就學」身分之役男,因 不熟悉法令規定,未備妥經驗證之在學證明返國,或出國未備妥經驗證之入 學許可,或國外在學中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等理由返國,於屆 19 歲之年 1 月 1 日以後之出境,無法依規定向移民署辦理出國核准手續者,得先依據「役男 出境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 役政單位申請四個月之短期出境,獲准後持憑加蓋出國核准章之護照出境。 (二)出境後,待國外就讀學校新學期註冊就學,取得已在國外學校就讀且 現仍修習具高中以上至大學以下學歷(24 歲前)(「19 歲之年核准出境就學」 役男須具就讀國外大專校院學歷)、碩士學位(27 歲前)或博士學位(30 歲 前)課程「在學證明」(若屬返國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等理由者,則除經 驗證之在學證明外,另須檢附其返國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等理由之證明文 件,如治病、探病或奔喪之診斷證明書、親屬關係證明、訃聞等),經我國 駐外館處驗證後,寄回臺灣,繕寫「申請書」(可由在臺之成年親屬代理申 請)並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含中文翻譯本)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 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公所受理後 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並轉陳內政部役政署核辦。(三)申請變 更出境身分及事由獲同意後,始得回復役齡前(或 19 歲之年)出境就學身分, 繼續就讀並完成學業;若經申請後無獲同意變更,則須依規定於催告 6 個月 期限內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九、役齡前出境或 19 歲之年核准出境國外就學之未服役役男,出國讀書後尚未 返國時,役政單位如何處理?役齡男子申請觀光名義短期 4 個月出境後,逾 期未歸者,役政單位如何處理?
答:(一)役齡前出境或 19 歲之年核准出境國外就學之未服役役男,出國讀書後 尚未返國時,合於出境國外就學規定者,19 歲徵兵及齡,兵籍調查時(後) 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役政單位辦理,俟學校畢 業或未在學時,依法補行徵集或補行徵兵處理,履行兵役義務;至於,役男 出境至國外就學不合規定者,移民署不予受理(再)出境之申請,並由戶籍 地役政單位確認身分後,按國內一般役男規定,依法辦理徵兵處理。(二) 役男出境逾規定期限返國者,依規定不予受理其(入境之)當年及次年出境 之申請;役齡男子以觀光名義 4 個月內短期出境或以其他名義、事由申請出 境後,屆期無故未歸或逾期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依役男出境處理 辦法第 13 條規定,經催告 6 個月仍未返國者,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檢具相關證明資料,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規定,移送法辦。(最重刑罰 科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役男出境國外還未返國以前,可不可以委託他人申請再出境?役男經核准出 境期間,依其籤號順序應列入梯次徵集對象者,於返國後可否再申請出境? 答: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役男已出境尚未返國前,不得委託他人申 請再出境。所以,出境國外之役男,必須入境返回國內後,才可以再次申請 辦理出境。另外,役男經核准出境期間,依其籤號順序應列入梯次徵集對象
者,因需列入返國後最近之梯次徵集入營,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 無法再同意其申請出境。
十一、持有外國護照之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可否持外國護照入出 境臺灣?
答: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 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 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十二、役男申辦出境或延期返國所繳附之國外文件是否需經駐外單位驗證或附中 文譯本?
答: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役男繳附在國外製作之文件,應附中文 譯本;其在國外、香港或澳門製作者,中、外文本均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 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 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其在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 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十三、我國男子幾歲以前移民國外才可以辦理僑居身分加簽?如何辦理?有問題 要向哪個機關查詢?
答:我國男子必須是 15 歲以前出境臺灣移民國外,才可以辦理僑居身分加簽。 自臺灣移居國外的男子,於符合下列僑居身分加簽資格時,得向領務局或駐 外館處申請逕為註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並為僑居身分加簽:(一)須 於年滿 15 歲之年 12 月 31 日以前出境國外(或於國外出生)。(二)持有效之 中華民國普通護照。(三)取得僑居國有效永久居留權。(四)在國外居住累 計滿四年。(五)在僑居地連續居住滿 6 個月或最近二年每年在僑居地累計 居 住 8 個 月 以 上 。( 六 ) 於 接 近 役 齡 1 6 歲 之 年 1 月 1 日 至 1 8 歲 之 年 1 2 月 3 1 日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超過 183 日者。並且,屆役齡 19 歲之年 1 月 1 日以 後,尚未具有上述(三)、(四)及(五)項條件前,必須未曾入出境臺灣。 有關僑居身分加簽方面問題,可以直接向僑務委員會、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 我國駐外館處查詢。
十四、政府機關對於歸國僑民役男之身分如何認定? 答:歸國僑民役男之身分,以申請人取得僑務委員會核發之役政用華僑身分證明
書,或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者認定之。
十五、僑民役男返國就學者,其就學期間是否應計算在臺居留時間? 答: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居住時間 計算,但在離校後,就必須依規定計算在臺居留時間,於居留屆滿一年時,
依法辦理徵兵處理。
十六、具有雙重國籍身分之海外留學生,歸國後是否仍須當兵呢? 答:海外留學生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含僑民役男),雖兼有外國國籍,但因並 未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依法仍有履行兵役之義務。爰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在 臺灣地區曾經設有戶籍之役齡男子,均有依法履行兵役之義務。海外留學生 回國,雖然擁有雙重國籍,不管是拿本國或外國護照入境,一旦依相關規定
仍應辦理徵兵處理者,其出境應受管制。
十七、僑民役男服役的規定如何?
答:依據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修正發布之現行「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
辦法」,僑民役男服役規定以: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 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 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 兵處理。僑民返國居住滿一年之計算方式:(一)連續居住滿一年。(二)中華民 國 73 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三)中華民 國 74 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 間累積居住逾 183 日為準。僑民役男一旦須依法辦理徵兵處理,其兵役義務 即與國內一般役男完全相同。關於服兵役,依兵役法規定之徵兵處理,役男 應接受「兵籍調查」,之後並依通知到指定之檢查醫院接受「徵兵檢查(體格 檢查)」,檢查結果體位判定為常備役體位者,應參加「抽籤」,並依所抽中之 軍種兵科及號次,按順序「徵集」入營服役,願意服替代役者,則可於常備 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期間,依公告規定申請服替代役;若檢查結果體位判定 為替代役體位者,則參加入營順序抽籤,依抽籤號次徵集入營服替代役;若 為免役體位者,則免服兵役。
十八、僑民或海外留學生返國服兵役有無優待? 答:僑民或海外留學生役男返國服兵役之權利與義務,與國內一般役男完全相同。
十九、具有僑民身分之役男在臺居住未滿 1 年或歸化國籍(大陸、香港、澳門來 臺)役男在臺設籍未滿 1 年者,是否可以直接檢附有關證明,辦理出境?
答:具有僑民身分之役男在臺居住未滿 1 年或歸化國籍(大陸、香港、澳門來臺) 役男在臺設籍未滿 1 年者,因依規定還沒有達到法定徵處條件,所以可以直 接持中華民國護照、僑民身分證明文件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戶籍謄本,向移民 署辦理出境。
二十、在臺灣役男有那些原因,會被限制出境?
答: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 9 條及第 14 條規定,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限制
其出境:(一)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二)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經完成 徵兵體檢處理者,解除其限制。)(三)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 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應履行兵役義務。(四)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 境。(五)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 徵兵處理者。